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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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0000元、利息2630.46元,滞纳金172.45元,合计32802.91元(利息、滞纳金计算截止2019年9月17日,此后实际产生的利息、滞纳金还款时按《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圆鼎贷记卡章程》和《领卡合约》的约定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