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省海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省海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剩余饲料款449065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费88262.82元,并承付饲料款449065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江苏省海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负担4650元。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0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及账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附言说明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5-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