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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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 阜阳商厦同济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惟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 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龙图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借款利息89000元; 二、被告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30日起,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违约金直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 四、若被告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二、三项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持有的被告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95%的股权份额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被告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阜阳商厦同济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龙图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驳回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744元,由被告宁国景都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阜阳商厦同济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龙图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6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