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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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鼎旭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鼎旭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损害109486.48元(被告已经垫付的除外),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计540元,由被告安徽鼎旭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8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