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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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河南省方城县裕源肥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宛城支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方城县裕源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937393.01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7月16日按月利率为6.88‰计算、2016年7月16日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省方城县裕源肥业有限公司逾期不能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被告河南省方城县裕源肥业有限公司所有并设置抵押的,位于方城县城关镇凤瑞路472号的证号为1401017951的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方国用(2005)第043号】,在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中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待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980元,由被告河南省方城县裕源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