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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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永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1623民初7045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代理人:毛秀红,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永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少洪,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商水县西环路西侧纬三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67536825X4。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24日,住***。 原告***诉被告河南永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4日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限期支付原告固定收益款4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建档立卡贫困户。为拓宽贫困户增收渠道,促进贫困户持续增收,稳定脱贫,2018年9月3日,原告(甲方)与南曾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乙方)、被告(丙方)、商水县袁老乡人民政府(丁方)签订袁老乡南曾庄产业扶贫企业带贫补充协议书,约定甲、乙、丙、丁四方采取政府指导,企业(或基地)+合作社+贫困户+乡政府贷款合作模式,带动贫困户增收,丙方使用甲方的小额贷款额度向银行申请扶贫贷款,用于丙方的生产经营。贷款由丙方还款给银行,甲方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丙方不论生产经营效益如何,每年按5万元本金的4%国定收益支付给甲方,乙方向甲方支付国定收益的时间从资金到位之日起算起,每满一年,支付一次,期限为3年,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义务,而被告却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期支付原告两年国定收益款4000元,经商水县袁老乡人民政府调解未果为维护权益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河南永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属实,同意支付原告国定收益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建档立卡贫困户。为拓宽贫困户增收渠道,促进贫困户持续增收,稳定脱贫,2018年9月3日,原告(甲方)与南曾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乙方)、被告(丙方)、商水县袁老乡人民政府(丁方)签订袁老乡南曾庄产业扶贫企业带贫补充协议书,约定甲、乙、丙、丁四方采取政府指导,企业(或基地)+合作社+贫困户+乡政府贷款合作模式,带动贫困户增收,丙方使用甲方的小额贷款额度向银行申请扶贫贷款,用于丙方的生产经营。贷款由丙方还款给银行,甲方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丙方不论生产经营效益如何,每年按5万元本金的4%国定收益支付给甲方,乙方向甲方支付国定收益的时间从资金到位之日起算起,每满一年,支付一次,期限为3年,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义务,而被告却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期支付原告两年国定收益款4000元,经商水县袁老乡人民政府调解未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河南永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元月10日之前支付原告***收益款4000元。 其他概无纠缠。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河南永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