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元,至2020年4月24日止的利息9,589.03元,自2020年4月25日起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2.662‰另行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日止;

上述款项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觉履行,将款项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的账号76×××75,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6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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