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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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斯泰瑞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君邦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金日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311民初957 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二、撤销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31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三、在辽宁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货款后的五日内,北京金日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将8台电机交付辽宁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驳回北京金日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655元,由辽宁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93元,由北京金日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55元,由北京金日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13元,由辽宁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