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斯泰瑞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君邦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金日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311民初957

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二、撤销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31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三、在辽宁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货款后的五日内,北京金日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将8台电机交付辽宁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驳回北京金日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655元,由辽宁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93元,由北京金日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55元,由北京金日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13元,由辽宁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5-15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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