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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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辽宁双剑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健身卡会员健身协议》; 二、被告辽宁双剑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会员费及会员卡工本费共计18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辽宁双剑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