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山东高盛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
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52442.05元、违约金10488.41元、资金占用费4096.64元(以代偿的借款本息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暂计至2019年11月15日)及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前述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9元和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1909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其19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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