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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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山西省人民医院 保德县新生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保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高三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在×××号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用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合计120000元。 二、原告高三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在×××号机动车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内赔偿65938元(185938元-120000元)。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7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