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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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和被告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海阳尚悦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第2023725号“”和第14212864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和被告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海阳尚悦百货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和被告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海阳尚悦百货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2150元,被告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和被告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海阳尚悦百货店共同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海阳尚悦百货店、上海杰仕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