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青岛海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海宸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青岛泰成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海宸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64211.92元,2017年7月24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青岛海宸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61957元;

三、被告青岛海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青岛泰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青岛海宸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94、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094元,由被告青岛海宸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海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青岛泰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1-7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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