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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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鑫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鑫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及服务费2235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鑫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974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19日止;以1983元为基数,分别从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的每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19日止;以21804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鑫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确认车牌号为×××,车架号为×××的汽车的所有权人为重庆鑫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六、驳回原告重庆鑫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30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