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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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初1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七项; 二、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初172号民事判决第八项、第九项; 三、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五项判定的债务在第六项质押物变现款清偿后重庆韵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财产仍不能清偿的部分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6445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14450元,由重庆韵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25000元,由重庆韵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2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韵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6445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932225元,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322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