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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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元市海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1494538.7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914元,由被告广元市海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548.40元,由原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365.60元。 被告广元市海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鉴定费135000元,由被告广元市海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1000元,原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负54000元;原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元市海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