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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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眉山富临运业有限公司旅游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眉山富临运业有限公司旅游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4249.59元; 二、驳回原告眉山富临运业有限公司旅游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鉴定费12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担。(此款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