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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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 唐山市开平区金捷鑫货物运输车队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分项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电动车损失等共计117050.45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315082.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4元,减半收取3897元,由***、***、***、***负担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负担1053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8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