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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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市傲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邑农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邑农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资金16823766.44元、截止至2019年7月9日代偿资金利息148284.26元,以及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代偿资金利息(依照《委托保证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市傲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塘沽宁海东路以西,华山道以北,滨海新区塘沽华山道412号的抵押物(不动产权证号:津(2018)滨海新区塘沽不动产权第102670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天津市傲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天津市邑农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享有追偿权; 三、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判项一中确定的被告天津市邑农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天津市邑农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享有追偿权; 四、被告***在个人财产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书判项一中确定的被告天津市邑农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天津市邑农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享有追偿权; 五、驳回原告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37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60元,合计136534元,由诸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费用。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