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涿州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天马虹业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涿州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天马虹业商贸有限公司连带清偿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欠货款2467406.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4317406.56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2日止;以实际拖欠货款数额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天马虹业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 三、驳回原告天津天马虹业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0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460元,全部由被告涿州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