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偿还至2019年10月29日的借款本金425808.67元,应付利息15997.41元、应付罚息1211.66元,自2019年9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罚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抵押)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在不履行第一项付款义务时,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有权在拍卖或变卖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45元,减半收取计397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735元,共计670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