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3163号

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登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5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按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00元,由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曲健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晨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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