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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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3163号 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登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5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按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00元,由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曲健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晨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