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锦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162823.1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62823.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25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93.38元,由被告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