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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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艾诺美医疗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施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深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艾诺美医疗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二、被告深圳艾诺美医疗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164105元; 三、被告深圳艾诺美医疗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水电费人民币9577.39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深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深圳艾诺美医疗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3838元,保全费人民币1404元,原告负担524元,被告负担4718元,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471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人民币471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500元,被告与前述判项一并迳付原告。案件反诉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