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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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电影制片厂)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自2018年11月8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霍尔果斯笛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霍尔果斯笛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安徽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电影制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200元,减半收取为51100元,由被告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笛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