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三美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简阳市鸿擎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三美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货款37980元,并承担自2020年1月14日起自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利息(以货款3798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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