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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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星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荥经县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荥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22民初989号 原告:成都星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寿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欢,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经县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严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星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荥经县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星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成都星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顾梦月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