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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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众拓灌溉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米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众拓灌溉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134137.27元; 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3元。由成都众拓灌溉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