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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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卡号为62×××48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9532.53元、其他手续费778.3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截至2019年6月15日止,应还的利息(复利)共计14214.2元;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信用卡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并以未还的利息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按月计收复利】,但本项利息(复利)、其他手续费的总计金额不得超过以欠付信用卡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所得的数额;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6元及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均已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