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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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再1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六项; 二、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再1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再1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被告杭州艾比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在178.8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浙江涌金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3050元,由浙江涌金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749元,杭州艾比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5301元,鉴定费30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负担;本案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8740元,由杭州艾比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9342元,由杭州艾比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4041元,***负担3354元,***负担1659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负担6058元,浙江涌金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2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