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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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地(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北黄自动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32691.01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高地(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北黄自动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留存材料款42051元以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原告北京北黄自动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高地(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修费用及违约金共计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北黄自动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高地(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为人民币30991元,鉴定费人民币47895元,由原告北京北黄自动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人民币29200元、鉴定费人民币35770元,被告高地(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人民币1791元、鉴定费人民币1212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至本院);反诉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442元,由反诉原告高地(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387元,由反诉被告北京北黄自动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