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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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 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