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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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辽阳市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00元、误工费10639.20元、护理费15017.60元、复印费44.50元、交通费236.00元、残疾赔偿金40778.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6153.13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00元、误工费10639.20元、护理费15017.60元、复印费44.50元、交通费236.00元、残疾赔偿金40778.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4357.31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7.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负担967.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负担1070.00元、原告***负担380.00元;鉴定费1500.00,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负担45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负担10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