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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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各项损失为529499.46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含精神抚慰金17000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85389.62元,合计405389.62元,减去已支付的60000元,还应赔偿345389.62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1260元,因被告***、***、***已赔偿原告60000元,故原告需返还被告***、***、***58740元,另因被告***、***还赔偿了原告63000元,故原告另需返还被告***、***63000元; 以上款项限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户名: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账号:82×××28;开户行: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大额支付行行号:402554360111);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8元,由被告***、***、***承担6800元,原告***承担17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