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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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福建金松五金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长沙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800727元及利息(利息以800727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福建金松五金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长沙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7元,由长沙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金松五金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