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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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7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即: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豫S×××××号小型轿车的交强险承保责任限额内支付被告***、***2480.23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二、变更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7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三、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豫S×××××号小型轿车的商业险承保限额内支付原告***55930.64元; 三、变更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7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豫S×××××号小型轿车的交强险承保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106683.1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43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0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