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泉州市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16501.03元、公共维修金为1833.45元、公摊水电费384.84元; 二、驳回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4元,减半收取290.2元,由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6.2元,被告***负担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