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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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南益捷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泉州丰泽和萌餐饮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泉州美岁南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泉州丰泽和萌餐饮店之间的《商品租赁合同》解除; 二、泉州丰泽和萌餐饮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美岁南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商铺租金153125.80元、仓库租金5489元、综合管理费81144.25元、电费14185.9元,水费1015元;商铺占有使用费75058.3元、仓库商铺占有使用费1375元,占有使用商铺期间的综合管理费35587.5元,扣除泉州丰泽和萌餐饮店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36000元以及泉州美岁南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泉州丰泽和萌餐饮店代金券费用12900元后,泉州丰泽和萌餐饮店尚应支付318080.75元; 三、泉州丰泽和萌餐饮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泉州美岁南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下列违约金:自2018年6月21日起以18014.80元(租金)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9月21日起以54044.4元(租金)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12月21日起以27022元(租金)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3月21日起以17083元(综合管理费)为基数计算;自自2018年6月21日起以25624.5元(综合管理费)为基数计算;自自2018年9月21日起以25624.5元(综合管理费)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12月21日起以12771.75元(综合管理费)为基数计算;上述违约金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泉州丰泽和萌餐饮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应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五、驳回泉州美岁南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泉州丰泽和萌餐饮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2885元,减半收取计6442.5元,由原告泉州美岁南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2.5元,由被告泉州丰泽和萌餐饮店、***负担6000元,反诉受理费6968元,减半收取计3484元,由反诉原告泉州丰泽和萌餐饮店、***负担3400元,由反诉被告泉州美岁南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