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03民初5729号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吴金财,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行营业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2019年10月9日,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负担。 审判长徐翰毅 审判员吕千虹 审判员谢燕玉 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吴静燕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