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03民初5729号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吴金财,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行营业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2019年10月9日,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负担。

审判长徐翰毅

审判员吕千虹

审判员谢燕玉

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吴静燕

裁判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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