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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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984.12元、透支分期手续费4741.31元、违约金2245.05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