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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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贷记卡欠款24919.09元、利息2040.27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前款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元,由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负担50元,被告***、***负担43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