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泉州市龙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霞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25民初78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番,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霞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科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泉州市龙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金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霞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龙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燕珍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吕灵敏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