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市龙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霞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25民初78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番,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霞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科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泉州市龙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金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霞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龙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燕珍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吕灵敏

裁判日期 2020-04-10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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