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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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贷款剩余本金146069元、拖欠利息人民币11630.06元、本金罚息人民币2178.54元、利息复利人民币808.6元(截至2019年7月9日止),并支付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及利息复利,以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14606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本金罚息,以拖欠利息人民币11630.0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利息复利,总计金额为人民币160686.2元(截至2019年7月9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律师费2300元。 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XXXXX车辆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利,该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