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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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林进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28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文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28年4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庄美火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8年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炳添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 五、被告单位经胜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六、被告人仲鹏亮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 七、被告人侯小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八、被告人施鹏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九、被告人侯小丽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六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被告人林进良、陈文杰、庄美火未退缴之税款依法继续追缴,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