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决 书(2020)陕01民终471号上诉人
案号 -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决 书(2020)陕01民终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权伟,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宏桥中学,住***。法定代表人:朱玉桥,该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育林,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骞瑞妮,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宏桥中学(以下简称:宏桥中学)、原审被告***返还证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鄠邑区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8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宏桥中学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宏桥中学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中,宏桥中学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原审法院根据法庭查明事实变更了案由,即“返还证照纠纷”,但基于宏桥中学陈述学校的公章、财务章、私章是学校财产、具有财产价值,并要求返还的诉请,本案法律关系应为一般侵权法律关系。根据宏桥中学章程规定以及宏桥中学在诉状中的陈述,***任校长一职,***于2012年2月任副校长一职,管理或使用印章均属于职务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宏桥中学在诉状中亦陈述***、***管理、使用印章由法定发表人朱玉桥交办,并在庭审中强调***、***、***为印章保管的第一责任人,更加能说明***、***保管、使用学校印章是经过学校章程、法定代表人授权。2015年以前涉诉印章存放于宏桥中学财务处,2015年之后由宏桥中学办公室保管,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基于涉诉印章并没有脱离学校管控,宏桥中学的诉请显然与事实相悖。宏桥中学在2017年1月9日取得相关土地的备案手续、同年12月29日办理的延期手续中均正常使用印章,未影响扩大办学规模;在2018年年检报告循例备案了涉诉印章;在2018年7月6日至8日西安市中小学招生面谈工作中的面谈计划、面谈得分情况、录取结果均加盖有宏桥中学印章;2018年7月13日根据录取结果发放了录取通知书,完成招生工作。可见宏桥中学在持续、正常运行,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亦未受到任何损失。庭审查明***、法定代表人朱玉桥私自刻制学校印章,朱玉桥更实名向鄠邑区委要求暂停宏桥中学的办学资格。宏桥中学在庭审中表示对私刻印章知晓,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并陈述其二人以该私刻财务章向银行备案,以致宏桥中学账号被暂停使用,学生缴纳的近100万元学费现由二人掌控。而对于朱玉桥实名向鄠邑区委要求暂停宏桥中学的办学资格一事,宏桥中学虽不认可真实性,但申请书上有朱玉桥签名、加盖学校公章,还有区委批办单、教育局调查回复为辅证,加之宏桥中学2019年确没有招生的事实,均可证明***、朱玉桥损害了宏桥中学的利益,其二人系侵权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因案涉印章一直由宏桥中学办公室保管,原审判决要求返还印章并不具有可执行力。同时,自2019年11月6日起,宏桥中学已由鄠邑区教育局接管,案涉印章应当交由教育局管理,即便交还,也不应当交还给宏桥中学。同日,鄠邑区教育局聘任***担任校长,对于***来说其主持学校日常工作,仍然涉及管理、使用印章,若按判决书要求,实际上变成了“***将印章还给自己”;对于***来说,学校的各项工作均顺利进行,宏桥中学的诉请已不具任何诉讼利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宏桥中学答辩称,民事诉讼案由的确定是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审查后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来判断的,并不属于可争讼的诉讼标的。***、***、***认可其保管和使用印章是法定代表人朱玉桥交办的事实,该行为是基于宏桥中学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行为,宏桥中学及其法定代表人现依法取消委托,***、***、***的代理权限终止,应当将印章返还给宏桥中学。印章是宏桥中学及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权利的基础,宏桥中学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就应享有全部的民事权利,***、***、***应依法将印章返还。***、***、***在2018年法定代表人朱玉桥因为学校征地要印时称印章丢失,经多次催要未果,朱玉桥才登报挂失,并授权***办理刻章事宜。刻章时依法经过备案手续,经过备案机关核准发放,程序合法正当。新印章核发后,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已向开户银行备案,新印章已经启用,原印章已经失效。因此,按照印章管理流程,应将印章归还给宏桥中学,由法定代表人办理销毁手续。宏桥中学及法定代表人并未接到宏桥中学被接管的通知,也未曾授权委托他人办理接管手续,且接管手续的签字、盖章亦未经宏桥中学和法定代表人的审批同意,此事进一步证明了宏桥中学用印的权利被剥夺,应依法将印章返还。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原审被告***陈述称,一审判决正确,应当驳回***、***的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宏桥中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返还宏桥中学所有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2.本案受理费由***、***、***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宏桥中学系非公益目的民办非企业法人,2008年11月30日宏桥中学章程经理事会成员刘宏、***、崔敬文、任玉兰、朱玉桥召开的理事会表决通过。章程确定了学校的名称为西安宏桥中学,本校的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是朱玉桥。其中部分内容为,“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校的举办者是朱玉桥。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校财务会计报告。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2017年度宏桥中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年度检查报告书表明:朱玉桥担任理事长,***担任理事、校长,***担任理事、副校长,王学礼、**担任理事、王超担任监事,单位负责人是***。期间学校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由校长***、副校长***管理使用至今。2018年7月3日朱玉桥申请为宏桥中学刻制新型防伪印章,后刊登了遗失声明,并重新刻制了宏桥中学印鉴。同年8月28日在《西安晚报》刊登了企业证件声明,内容为,“2018年7月3日在《西安晚报》遗失专栏中刊登西安宏桥中学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公章丢失。2018年7月13日在《西安晚报》遗失专栏中刊登西安宏桥中学民办非企业证正副本、财务章、法人章丢失,此两条挂失声明作废。西安宏桥中学所有印鉴及资质齐全且保存完好,特此声明。”后朱玉桥另案起诉要求确认2015年3月12日理事会会议纪要及章程无效,并将理事会成员及章程恢复至变更登记前。该案正在审理中。2018年宏桥中学正常招生,2019年因宏桥中学内部管理者之间发生纠纷致学校停止招生,理事会亦未能正常召开。同年5月28日宏桥中学持上述请求诉至一审法院。审理中,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宏桥中学系非公益目的民办非企业法人,朱玉桥系该校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担任该校理事长,***和***分别担任校长和副校长。***和***认可学校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由其共同管理使用,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双方认可的2008年宏桥中学章程第七条规定,本校的举办者是朱玉桥,举办者享有了解本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推荐理事和监事及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校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理事长行使的职权包括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以及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现因宏桥中学内部管理者之间发生纠纷,期间又因印鉴的管理和理事会成员变更发生争议,现理事会未能正常召开,影响了该校的正常教学工作。宏桥中学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完善管理机构。为了使该校能够进行正常的管理和教学工作,宏桥中学要求现任管理者交还印鉴的请求,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同意宏桥中学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综上,宏桥中学要求***、***、***返还宏桥中学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管理的西安宏桥中学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交付西安宏桥中学。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西安宏桥中学负担。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部分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关于免去***校长职务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中共西安市鄠邑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委员会鄠教科党发[2019]37号文件、授权委托书及票据2张、2019年11月6日新闻报道一则,用以证明宏桥中学已被鄠邑区教育局接管,***经教育局接回任学校校长。案涉印章都在宏桥中学办公室且正常使用,***、***没有损害宏桥中学利益,也没有侵占、私自占用印章的侵权行为。被上诉人宏桥中学对《关于免去***校长职务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以认可。原审被告***同宏桥中学质证意见一致。被上诉人宏桥中学提交了2018年7月5日《刻制公章备案登记表》、2018年7月13日《刻制公章备案登记表》、宏桥中学重新核发公章样式,用以证明新印章依法经过备案手续,经备案机关核准发放,程序合法正当。新印章核准发放后,原印章已经失效,***、***应依法返还财产。***、***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审被告***认可宏桥中学提交的证据。另查明,2017年12月29日西安市鄠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鄠发改发(2017)249号《西安市鄠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西安宏桥学校扩建项目备案延期的通知》明确“为了完善项目相关手续,经研究,同意该项目备案延期至2018年12月底。”2019年1月21日西安市鄠邑区教育局出具了《西安市鄠邑区教育局关于反映宏桥中学办学情况的调查结果的汇报》载明“关于学校印章的问题:2018年7月3日和7月13日,当学校正在频繁使用原印鉴(校印章编号:6101250007961)和证件进行招生和上报材料时,朱玉桥以理事长和法人的身份,私下在西安晚报诈称各种印鉴、证件丢失,骗得西安碑林区公安局的信任,刻制了各种印鉴(校印章编号:6101250011621),导致学校两种印鉴(含财务章)同时运行。***用原印鉴在西安碑林区公安局立案,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宏桥中学主张***、***、***返还案涉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的请求权基础是否成立。本院认为,一审中宏桥中学主张返还案涉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的主要理由是学校欲扩大办学规模办理征地等行政审批手续,需要使用上述印鉴时,***、***等拒绝交付,影响了正常办学秩序,给学校造成损失。在案证据显示,西安市鄠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鄠发改发(2017)249号《西安市鄠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西安宏桥学校扩建项目备案延期的通知》中已经明确学校扩建项目备案延期。宏桥中学2017年度检查报告、2018年的招生面试工作都正常使用宏桥中学公章。西安市鄠邑区教育局出具的《西安市鄠邑区教育局关于反映宏桥中学办学情况的调查结果的汇报》也能反映,宏桥中学印鉴和证件在招生和上报材料时正常使用。宏桥中学主张返还案涉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的主要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聘任和解聘校长的职权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本案中未有证据显示宏桥中学理事会正式解聘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学校日常的管理中使用学校印鉴并无不当之处。宏桥中学作为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教书育人的社会责任,不能因学校理事之间的矛盾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宏桥中学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8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西安宏桥中学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0元,由被上诉人西安宏桥中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孙 敏审  判  员   岳新文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汪靖朝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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