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999.82元、利息345.47元及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8月7日,罚息494.07元、复利28.46元;后续罚息及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及未付利息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55%)上浮50%计算,均计至案涉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支行负担2.2元,被告***负担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