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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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4827.3元,并支付其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5月24日的利息、罚息为7094.11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1907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办理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预抵押登记号:闽××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的抵押登记手续,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督促***并配合其办理抵押登记; 四、上述房产抵押登记办妥后,或***逾期仍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有权以上述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 五、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实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追偿,但自签署房产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或因***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根据本判决第三、第四项对前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之日起,对《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新产生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六、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8元,保全费1329元,由***、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