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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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宇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宇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1128元元; 被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宇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偿付租金损失62186元; 三、被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宇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偿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截至2018年6月15日的违约金为10655.6元;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以尚欠租金101128元为基数,按每日1‰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9元,由原告广西宇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312元,被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