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福州运安运输有限公司
资溪县华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159012元及利息(以15901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资溪县华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4元,公告费260元,由***、资溪县华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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