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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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城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110000元(已付的10000元已扣减); 二、福建东飞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182784.67元,扣减已付的25500元及***垫付的2318.18元后,尚应给付***154966.4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8元,减半收取计107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城北支公司负担450元,由福建东飞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2元,由***负担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